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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汉卫计监函〔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5-12 10:22:11  浏览数:3683 

各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委直管放射诊疗机构:

  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卫监中心发202131)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意识,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机构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配置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对其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情况(X射线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见附表1、核医学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要求见附表2)。

  (二)同时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7日一520日)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认真核对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督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特别是开展介入诊疗技术和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各医疗机构5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报所属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二)专项检查阶段(521日一925日)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各县区监督机构要结合国家随机抽查任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查处。市支队将结合2021年度国抽任务清单,在各县区随机抽取1-2家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926-1015日)

  各县区监督机构要认真对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25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及汇总表(附表4、附表5)报市支队职卫科(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责任。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国家“双随机”任务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加强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做好数据收集、汇总,按时上报。各县区监督机构要做好医疗机构自查数据收集、汇总工作,并做好问题分析,按要求上报汇总数据和工作总结。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0916-2686250

  附表:1.X射线设备工作场所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2. 核医学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3. 医疗机构自查表

     4. 医疗机构防护用品配置情况汇总表(监督机构填写)

     5. 放射诊疗机构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汉中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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