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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受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0-02-23 16:55:12  浏览数:146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有关规章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法发(2009249号),汉中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受理要求如下:
   
一、汉中市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为:
   
(一)由汉中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在我市境内总投资在2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四)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的项目;
   
申请单位应向汉中市卫生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申请,到汉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办理受理事宜。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
   
6、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7、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4、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4、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附表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表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3)可从汉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网站(网址:www.hzwsjdw.com)网页下载,也可以向受理机关索取。每份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书需电子版1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六、受理机关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受理人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接收单》上签字,一式三份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一份交申请机关,一份报市卫生局,一份存档备查。
   
七、受理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和复核者签字。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机关,一份报汉中市卫生局,一份存档备查。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未受理通知书》,未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机关,一份报汉中市卫生局,一份存档备查。
   
八、申请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接收单》、申请单位介绍信或领取人工作证/身份证,领取受理通知书。
   
领取未受理通知书的,申请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接收单》交回受理机关,并在接收单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九、受理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受理通知书上报卫生局,复印件归入卫生监督所档案备查。
   
十、申请受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十一、 受理机关:汉中市卫生局部卫生监督所
   
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52      邮编:   723000 
   
联系电话:0916-268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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