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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2010年餐饮服务环节“中秋月饼”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9 08:38:48  浏览数:1603 

 

 

 

 

 

 

 

汉卫监所发[2010]51

 

                   

 

市直餐饮单位:

为加强餐饮服务业中秋月饼加工经营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中秋月饼的安全质量,防止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月饼引起食源性疾患,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的规定,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生产、出售月饼的,不需办理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但生产前必须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生产,并限在加工单位内销售。

二、委托生产、以本单位名义包装和销售月饼的,必须持委托协议、受委托人的资质证明和委托加工月饼种类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到我所申请,经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在单位内销售。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加工的月饼、委托生产以本单位名义包装的月饼,必须经我所抽样检验(委托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检验费由被抽检单位支付。

四、用于月饼生产的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及过期、变质原料生产月饼。采购月饼原料必须索取供货方的有关资质证明和食品原料检验报告,并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五、月饼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月饼包装上必须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内容。直接接触月饼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禁止用色纸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直接包装月饼。

六、出售非本单位生产、非本单位名义包装的月饼的,必须持月饼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月饼检验报告等资料到我所申请,经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在单位内销售。严禁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无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月饼。

七、生产经营月饼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做好个人卫生。

八、在加工经营过程中发现月饼有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向我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违者,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张群英          话:2684008

 

汉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中秋  月饼  加工   销售 监督管理 通知                          

  送:市卫生局                                                 

汉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0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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