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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预警公告2008年 第3号
发布时间:2008-12-30 11:35:40  浏览数:1248 

 

预防乌头碱类中毒

 

1229周至县终南镇25名群众由于食用乌药而引起中毒。经查乌头类药物包括川乌、草乌、附子、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性味辛、甘,大热有毒,川乌、草乌可温中散寒、祛风止痛。乌头类药物均含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草乌的毒性大于川乌,乌头碱对中枢神经有强烈兴奋作用。直接作用于心肌,先兴奋,后抑制,用量过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中毒表现为唇、舌、颜面、四肢麻木及流涎、呕吐、烦躁、心慌、心率减慢或心动过速、肤冷、血压下降、早期瞳孔缩小/后放大、肌肉强直、呼吸痉挛、窒息而危及生命。民间传说可以壮阳。针对秋冬季节我省部分地区有食用的传统,以及近期我省发生因群众食用导致中毒的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全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严禁用草乌、附片等乌头碱类药物煮在肉食及其它食物中出售,以免发生乌头碱中毒。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用乌头碱类药物的危害性,提醒群众切不可将乌药当做食物食用。

三、各级医疗机构对发生乌头碱中毒就医的病人,要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将中毒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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