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乌头碱类中毒
一、全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严禁用草乌、附片等乌头碱类药物煮在肉食及其它食物中出售,以免发生乌头碱中毒。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用乌头碱类药物的危害性,提醒群众切不可将乌药当做食物食用。
三、各级医疗机构对发生乌头碱中毒就医的病人,要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将中毒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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