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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9 15:44:54  浏览数:1326 

 

陕卫法发〔2009〕292

 

各设区市卫生局、监督所,杨凌示范区卫生局、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厅决定于200997至13日在全省范围开展食品标准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目标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了解食品安全标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社会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关心、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宣传周主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保障百姓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标准,严把食品安全质量;食品安全标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石。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信誉。

 

三、宣传周和宣传日时间

 

宣传周时间:2009年9月7日—13日;

 

上街宣传日时间:2009年9月9日

 

四、活动安排

 

㈠第一阶段,20098月底前,做好宣传周活动准备工作。

 

1.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009年宣传周活动方案。。

 

2.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荐1-2篇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实施有关的文章,每篇4000字左右,于8月底前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科,由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在国家级刊物出版的食品安全标准征文专刊上刊用。

 

3.卫生部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手册及宣传画样本,请各市及时下载复制,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4.在省厅和省所网上开办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竞答活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活动。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抓紧联系新闻媒体,为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做好准备。

 

㈡第二阶段,2009年9月7日9月13,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讲座、访谈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2. 省卫生厅会同西安市、碑林区于2009年9月9日(周三)在西安雁塔路万达广场门前现场宣传。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市的大型广场同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及悬挂横幅标语、展示宣传牌、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有关要求

 

㈠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活动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工作。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宣传周活动内容的落实。

 

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和措施,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了解食品安全标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要针对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宣传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注重宣传效果,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活动。

 

㈢深入宣传,及时总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省卫生厅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影响,将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引向深入。各市要从组织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先进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9月20日前报我厅法监处。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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