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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卫生计生监督医疗机构执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纪律
发布时间:2016-12-20 16:30:04  浏览数:97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管理,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检查。

第三条  检查人员要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确保卫生计生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条  检查过程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并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市卫计局。

第八条  抽查人员要严守保密法规定,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

第九条  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现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礼金礼品,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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