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市直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条 在随机抽查之前,要依法制定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工作规则,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抽查程序:
1、确定拟抽查对象名单。建立市直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市场主体名录库并进行随机编号。
2、确定拟检查人员名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库,并按类别进行随机编号。
3、确定检查对象。利用“汉中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随机抽取系统”软件,用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规定比例抽取若干家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作为本次抽查对象。此次抽查公共场所按照10%的比例抽取3家单位、医疗机构按照20%的比例抽取3家单位作为抽查对象。
4、确定检查人员。利用“汉中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随机抽取系统”软件,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分别在公共场所执法人员名录库、医疗机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3名卫生监督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抽查检查组承担现场检查任务。
第五条 在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确定后即刻开展不打招呼的检查。
第六条 整个随机摇号过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并进行全程录像。
陕ICP备 2023006616号 | 陕公网安备61070202000097号 | |
电 话:0916-2682313 | E-mail:jds@hanzhong.gov.cn | |
邮 编: 723000 | 地 址: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52号 | |
Copyright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汉中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